在日常稅務處理中,納稅人常對免稅農產品銷售發票的增值稅抵扣問題產生疑問,尤其是涉及勞務服務時。本文將結合中國現行增值稅法規,系統解析這一問題。
根據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7〕37號)及后續政策,農產品銷售若享受免稅政策,其開具的發票本身不產生銷項稅額,因此購買方無法直接從該類發票上抵扣進項稅額。但是,如果納稅人購買的是非免稅農產品(如適用9%低稅率的農產品),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9%稅率稅額,一般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。
關鍵點在于:免稅農產品銷售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;只有符合政策的應稅農產品專票(如9%稅率)才允許抵扣。
關于勞務服務部分:勞務服務通常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(如建筑服務、運輸服務等可能適用9%或6%等)。如果勞務服務與農產品銷售分開開具發票,且勞務部分符合抵扣條件(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),則可按發票上稅率單獨計算抵扣。但若發票混合開具(如同一張發票包含免稅農產品和應稅勞務),需區分核算,僅應稅部分可能抵扣。
總結建議:納稅人在處理免稅農產品銷售發票時,需確認發票性質,免稅發票本身不產生可抵扣稅額;對于勞務服務,應確保取得合規專用發票,并根據實際業務分開核算。如有具體案例,建議咨詢稅務機關或專業稅務顧問,以規避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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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07 01:50:26